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景德镇市城市信用社贷款管理,改善我社信贷资产质量,加强我社信贷风险控制,提高审批环节工作效率,强化审批人员责任,根据我国金融业相关法规及本社贷款管理规定,特指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上报总社审批的信贷业务,包括:授信额度、各类贷款、票据承兑等。
第二章 贷款审批程序
第三条 城市信用社信贷审批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贷款审批会(原则上定期每月召开一至二次贷款审批会,对时间紧、影响重的特殊贷款项目可及时召开审批会议)。贷款审批会议的成员由信贷审批委员会委员组成。信贷审批委员会下设信贷审批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
第四条 总社审批会议必须至少有全体信贷审批委员会委员2/3以上出席,否则,审批结论无效。
第五条 贷款审批会的确定程序是:由办公室将已受理且符合审批条件的信贷业务,列清单呈信贷审批委员会主任,初步确定贷款审批会议时间,经法人代表、总经理签批后则可以召开审批会议。
第六条 贷款信贷经营部门为该项目的经营主责任人,也是该项贷款审批会议的汇报人。原则上经营主责任人负责汇报项目情况和借款人情况,全体贷款审批人询问、讨论、表决,表决时经营主责任人应回避。
第三章 贷款审批有关职责及要求
第七条 信贷审批委员会委员的职责及要求
(一)信贷审批委员会委员的职责是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和我社信贷审批委员会决定的信贷经营战略,从城市信用社的利益出发审查每一笔上报总社的信贷业务的技术、经济和商业可行性,并根据该笔信贷业务预计给城市信用社带来的效益和风险决定是否批准该笔信贷业务。
(二)阅读审查项目申报材料,对项目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或疑问在贷款审批会议上向项目汇报人提出质询,并最终根据对项目本身风险和效益独立提出审批意见,不得受任何人的不正当影响,不允许以不了解项目详细情况为由不明确表态。
(三)必须坚持城市信用社的利益高于个人利益,既要严格把关,确保新增信贷资产质量,又不得以不了解项目详细情况为由不明确表态。
(四)信贷审批委员会委员之间可以就项目问题进行有益的交流或讨论,但必须独立决策。严禁以任何形式相互协商或配合,以此左右贷款审批会议。任何人不得私下以任何形式影响其他贷款审批人的表决。
第八条 信贷审批委员会主任的职责及要求
(一)信贷审批委员会主任的职责是主持贷款审批会议,在充分听取各信贷审批委员会委员意见的基础上对审批贷款进行把关。信贷审批委员会主任要保障贷款决策的民主化、程序化和科学化,并注重提高效率。信贷审批委员会主任有责任适当控制贷款审批会议秩序,掌握讨论时间,但应注意保证会议讨论在公正、透明、自由的气氛中进行。
(二)如果信贷审批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其他信贷审批委员会委员可能不了解的项目背景情况,可自行决定是否应在贷款审批会议表决前将情况向其他信贷审批委员会委员说明。除此之外信贷审批委员会主任原则上不在表决前对审批项目发表引导性或主导性意见。
第九条 汇报人的职责及要求
(一)汇报人在上会前应全面掌握包括项目评估报告在内的所有重要项目资料,如实回答信贷审批委员会委员的质询。项目汇报人必须对材料和汇报人口头说明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借款人各方面的信息均由汇报人透彻了解和掌握后在贷款申报材料中和贷款审批会议上阐明,不允许汇报人带客户直接向信贷委员会和办公室汇报项目。
(三)汇报人意见应在贷款审批会议上向全体信贷审批委员会委员公开、全面阐明。汇报人不应在审批会议项目决策事前或事后对信贷审批委员会委员施加影响或关注信贷审批委员会委员个人决策意见。
(四)汇报人汇报项目情况时原则上不应重复项目审批申报材料中已经载明的内容。汇报内容原则上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需要向贷款审批会议特别强调的问题;
2、书面申报材料中难以说明的问题;
3、项目上报以后新发生的情况;
4、贷款的主要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5、涉及项目生产经营方面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十条 办公室审核贷款的职责及要求
(一)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贷款审批会议的议程和组织准备工作。办公室应至少于2个工作日之前将下一次贷款审批会议的议程和项目材料分发至每一位参加会议的信贷审批委员会委员。
(二)负责对信贷经营单位上报项目材料的合规性审查。合规性审查包括上报项目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办公室不对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但有权对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提出疑问。
(三)办公室如果发现上报项目材料中有不完整、不规范、不真实或不正确之处,应及时将要求被报材料的通知传达至上报单位。办公室在收到上报项目材料后,原则上必须于两个工作日之内将合规性审查结果通知上报单位。
(四)贷款审批会议议程和时间确定后,办公室应立即将会议时间和地点通知上报信贷经营部门。
第四章 贷款风险审查
第十一条 经营单位报批的下列信贷业务需经代表景德镇市城市信用社投资主体利益(董事长、监事长、社领导经营班子)审查意见通过才能召开贷款审批会议。
(一)信用贷款;
(二)贷款抵押物标的不明;
(三)本社新开发的贷款种类。(一经定性为常规贷款种类,则列正常贷款程序操作)
第五章 贷款审批结论
第十二条 审批结论分为同意、不同意两种。符合下列条件的贷款为同意贷款。不低于全体信贷审批委员会委员半数同意。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贷款为不同意贷款:同意票数之和低于全体信贷委员会委员半数。
第十四条 对无法当场决策,需要补充材料后重新上报项目的再次审议(称为续议)。符合下列情况的贷款应进行续议:如贷款审批会议认为某一项目审批申报材料内容不全或汇报人回答问题不清,以至无法决策,信贷审批委员会主任可以决定对该笔信贷业务暂不做同意与否的决定,待条件成熟时续议。
第十五条 已通过贷款审批会议审批的贷款项目,在下列情况下贷款审批会议应对项目进行重新审议(称为复议):
(一)法人代表、总经理认为某一项目的决策有重大失误或疑问,要求对该项目复议;
(二)贷款单位如果有充分理由认为贷款审批会议决策有不公正、草率或错误之处,可通过上报经营单位可向办公室书面申请复议,办公室在征得总社信贷审批委员会主任批准后同意安排复议;任何项目最多只能复议一次。复议该项目的贷款审批会议的所有信贷审批委员会委员原则上必须与第一次审批该项目时的贷款审批人一致。特殊情况下,如不一致,可由信贷审批委员会主任在复议时就该项目第一次贷款审批会议审批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六条 办公室应及时将信贷审批委员会审批结果抄报本社总经理和法人代表。法人代表和总经理可以在收到抄报结果后一个工作日里提出意见,法人代表可以有权对上述审批结果给予一票否决。如果一个工作日内无意见,信贷经营部门即可按审批结果办理。
第七章 贷款审批文书
第十七条 信贷审批委员会委员对每一笔信贷业务的正式表决方式为在《景德镇市城市信用社信贷审批委员会信贷业务评审表》上签名并签注同意或不同意。信贷审批委员会委员人员不得弃权。信贷审批委员会委员必须在会议结束后逐项填写《景德镇市城市信用社信贷审批委员会信贷业务评审表》,并于当日交办公室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信贷审批委员会委员在会议结束后填写在前述各表上的书面意见原则上应与本人在贷款审批会议上口头表达的意见一致。
第十九条 填写完毕的前述各表应于贷款审批会议后半个工作日之内交办公室,办公室在汇总各审批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填写《景德镇市城市信用社信贷审批委员会信贷业务汇总评审表》,填写时应充分吸收和汇总贷款审批人的合理意见(特别是贷款附加条件)并报信贷审批委员会主任。信贷审批委员会主任原则上应于贷款审批会议后一个工作日之内将书面审批结论返回办公室,由办公室抄报法人代表、总经理。
第二十条 贷款审批会议的记录、纪要和贷款审批通知书由办公室负责出具。
第二十一条 贷款审批会议纪要简单记录每次贷款审批会议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名单、会议议程和审批结论。纪要必须在会议结束后一个工作日之内完成。会议纪要由信贷审批委员会主任签发,会议纪要分发至总社法人代表、总经理及相关业务部门。
第二十二条 贷款审批会议的记录必须如实、详细地反映贷款审批会议信贷业务审批的讨论、问答和决策情况。会议记录原则上必须在会议结束后的两个工作日之内交出席会议的信贷审批委员会主任审核并签字。经过贷款审批会议讨论的每一笔信贷业务,不论审批结论如何,都必须有单独的会议记录。签字后的会议记录存入项目审批档案。
第二十三条 总社贷款批准通知书由办公室根据信贷审批委员会主任签发的会议纪要起草,贷款审批通知书原则上必须于会议结束两个工作日之内回复至项目上报单位。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贷款审批人员如认为本人参加审批某一笔信贷业务有重大利益冲突,应主动向信贷审批委员会主任说明情况,由信贷审批委员会主任决定该贷款审批人是否应该回避。
信贷审批委员会主任如果认为某一贷款审批人参加审批某一笔信贷业务可能有重大利益冲突,可要求该贷款审批人回避。
第二十五条 信贷审批委员会委员以及办公室等可以直接或间接接触到贷款审批会议讨论或决策信息的人员应对贷款审批讨论情况严守秘密,严禁将表决细节以任何形式透露给客户、项目上报经营单位或其他人。信贷审批委员会委员严禁约见客户。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由景德镇市城市信用社信贷审批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实施。